
近日,西咸新区法院对两起在渭河河道禁采区非法采砂案件作出判决,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近百万元。
团伙凌晨结伙盗采、暴力抗法,六人领刑
202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杨某、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欧某、李某某等人经事先踩点、分工明确,多次在夜间组织装载机和数十辆大货车,在渭河河道禁采区窑店段结伙非法采砂,采出的砂子在现场销售或运至各自砂场转卖,销赃金额累计数十万元。
2025年2月6日凌晨,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非法采砂大货车并依法挡停时,被告人张某某持短刀威胁执法人员,强行放行被扣车辆,其行为另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等五名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矿,其中余某某、欧某两年内五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涉案金额累计55.9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多次代为销售并协助资金结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累犯,与其所犯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
遂作出判决: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欧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在案河砂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杨某等五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评估费共计69.54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禁采区内盗采,获刑还要“赔生态账”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佣装载机,伙同被告人陈某召集货车车主,在沣西新城钓台街道曹家滩村附近渭河河道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销赃金额累计17.92万元,其中李某获利15.19万元、陈某获利6850元。
经司法鉴定,该处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87万元,二人盗采量占该处总非法采砂量的78.08%。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开采矿石,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等规定,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9.42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触碰非法采砂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年来,西咸新区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打击与全链条治理,通过强化日常巡查、运用科技手段及深化部门联动执法,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乱象,切实维护了渭河河道行洪安全与水生态环境稳定,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坚实的生态屏障。
西咸新区警示提醒:非法采砂毁坏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西咸新区将持续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零容忍”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举报电话:029-33585648,也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通过“12345”“西咸新区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线索。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吕聪
编辑:王嘉